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药品交易中心【发布日期:2018-06-07】 点击数:7185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7号)和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1号)(以下简称“《两票制方案》”)等文件的规定,为做好我省两票制相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品种清单公示 
	    根据《两票制方案》有关“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规定,现将不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药品品种清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如对公示品种有异议的,请各相关企业于2018年6月15日下午17:00时前由企业被授权人持身份证原件将相关申(投)诉材料递交至我中心,后续如有新增报名符合范围的品种将不定期进行公示。 
	
 
	    二、特殊情况的申报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视同药品生产企业。需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 
					 
						顺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1 
					 
				 | 
				
					 
						封面 
					 
				 | 
				
					 
						详见附件2 
					 
				 | 
			
			
				| 
					 
						2 
					 
				 |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格式自拟 
					 
				 | 
			
			
				| 
					 
						3 
					 
				 | 
				
					 
						生产企业(集团型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 
					 
						4 
					 
				 | 
				
					 
						生产企业(集团型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 
					 
				 | 
			
			
				| 
					 
						5 
					 
				 | 
				
					 
						生产企业(集团型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 
					 
						6 
					 
				 | 
				
					 
						商业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 
					 
						7 
					 
				 | 
				
					 
						商业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 
					 
						8 
					 
				 | 
				
					 
						商业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 
					 
						9 
					 
				 | 
				
					 
						持股证明 
					 
				 | 
				
					 
						复印件 
					 
				 | 
			
			
				| 
					 
						10 
					 
				 | 
				
					 
						商业公司章程 
					 
				 | 
				
					 
						复印件 
					 
				 |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1家药品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流通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委托的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视为药品生产企业。需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 
					 
						顺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1 
					 
				 | 
				
					 
						封面 
					 
				 | 
				
					 
						详见附件2 
					 
				 | 
			
			
				| 
					 
						2 
					 
				 |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格式自拟 
					 
				 | 
			
			
				| 
					 
						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发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新药证书及药品注册批件等 
					 
				 | 
				
					 
						复印件 
					 
				 | 
			
			
				| 
					 
						4 
					 
				 | 
				
					 
						上市许可持有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 
					 
						5 
					 
				 | 
				
					 
						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 
					 
						6 
					 
				 | 
				
					 
						受托方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 
					 
						7 
					 
				 | 
				
					 
						受托方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三)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视同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已报名国内总代理的界定以报名材料为准,此次无需重复递交;未报名的企业请按报名公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后进行申报。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需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 
					 
						顺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1 
					 
				 | 
				
					 
						封面 
					 
				 | 
				
					 
						详见附件2 
					 
				 | 
			
			
				| 
					 
						2 
					 
				 |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格式自拟 
					 
				 | 
			
			
				| 
					 
						3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名册 
					 
				 | 
				
					 
						复印件 
					 
				 | 
			
			
				| 
					 
						4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集团章程 
					 
				 | 
				
					 
						复印件 
					 
				 | 
			
			
				| 
					 
						5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集团登记证 
					 
				 | 
				
					 
						复印件 
					 
				 | 
			
			
				| 
					 
						6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和名册内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复印件 
					 
				 | 
			
			
				| 
					 
						7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和名册内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 
					 
						8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和名册内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复印件 
					 
				 | 
			
		
	
	    
	     如绑定一票关系涉及到的企业未参加我省药品交易的,请按照网上报名要求进行报名。请相关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相应申报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17:00时前由企业被授权人递交至我中心 
	。 
	
	    三、“两票制”系统试运行工作 
	    根据《两票制方案》要求,省药交中心已完成两票制系统开发工作并组织多次内外测试,系统将于近期通过正式系统环境上线试运行,具体时间请留意官网通知。在试运行期间,请各相关企业按照操作指引进行发票票据、销售出库单等材料的上传工作,如发现问题或有相关改进建议的,请各会员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四、配送关系调整工作 
	    请各企业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有关配送规定和按《两票制方案》相关要求,抓紧时间使用CA证书登录省药品交易平台对相关品种的配送关系进行调整,以满足临床用药。
	
	    五、相关培训工作 
	    根据《两票制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于近期举行“两票制”政策培训和系统操作讲解,具体时间请留意官网通知。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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